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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年人福利!养老就医出行均享优待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吴帅   2016-12-03 08:52:00

关键词: 就医 老年人健康 养老保障 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办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市民政局起草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我市老年人将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文体休闲、维权等方面享受各种优待。

   ■养老服务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不低于300元/月

   ●我市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周岁—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周岁—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周岁—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建设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本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并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失独”、80周岁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本市特困供养老年人,选择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医疗卫生

   本市户籍老年人享免费意外伤害险

   ●鼓励和帮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政府每年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老年人就医优先,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康复培训,为不能自理、半自理居家老年人或者亲属进行康复训练和居家护理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上门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交通出行

   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坐公共交通工具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进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可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统筹安排,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扶手、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楼梯升降装置等辅助设备。

   ●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

   ■文体休闲

   公办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周岁—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供养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

   ●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维权优待

   65岁以上老年人均享受法律援助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5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各级人民法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咨询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鼓励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

   ■特定优待

   参保空巢高龄老人可申请长期医护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的空巢老年人,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因病灾造成困难的。

   ●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关标准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提醒 >>>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反馈至青岛市民政局。征求时间:12月2日至12月8日。电子邮箱:qdquanyichu@126.com。联系电话:0532-85912596。传真:0532-85912599。

   解释 >>>

   ●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公民

   ●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

   ●规定所称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只有老年人生活居住的家庭

   ●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本规定中的交通出行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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