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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试压家中被水泡了 供热公司赔偿8337元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作者:张鹏   2016-11-02 10:55:00

关键词: 试压;供热企业;被告;供暖管道

  自己将管道井中通往自家的供暖管道进行了改造,并在墙上凿了一个洞,结果供热公司进行供暖试压时,污水顺着洞口流到了家中,将地板泡烂。无奈之下,孙先生将供热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都有责任,供热公司承担70%。

  2015年10月20日,孙先生按规定向供热公司交纳了2015~2016年度采暖期的采暖费1981.5元。当年的11月3日,孙先生所住小区进行供暖前试压,由于一楼东户与西户对应中间管道井中的管道底端的排污水阀门未完全关闭,结果导致污水不断流出,且由于孙先生在私自改造取暖管道时未将洞口堵严,于是污水顺着该洞口流入孙先生家中,将地板、家具、墙面、电器等物品淹没或浸泡。当天下午4点多,孙先生接到电话通知后回到家中,发现水深达十厘米左右。随后,孙先生与被告供热公司负责该小区供热站的工作人员沟通协商。

  据孙先生介绍,工作人员先是认可事故由被告供热公司造成,责任在于被告供热公司,但随后又称是谁的责任由谁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孙先生于2015年12月4日将被告供热公司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本案中,孙先生所住小区的供热企业为被告供热公司易通热电公司,2015~2016年度采暖期供暖前进行试压时,因一楼东户与西户对应中间管道井中的管道底端的排污水阀门未完全关闭,致使污水不断流出,而该排污水阀门系入户端口以外的设施设备,应当由被告供热公司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同时由于孙先生在私自改造取暖管道时未将洞口堵严,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污水顺着该洞口流入孙先生家中,将地板、家具、墙面、电器等物品淹没或浸泡。

  如果仅仅通过墙体渗透,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导致孙先生家中水深达十厘米左右。因此,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但若排污水阀门完全关闭,便不会导致污水不断流出,即被告供热公司的过错程度显然高于孙先生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案情,以孙先生负30%、被告供热公司负70%的过错责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供热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赔偿孙先生财产损失8337.7元。记者 张鹏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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