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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国内首个省级第三方教育评价办法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王世锋   2016-09-22 07:34:00

关键词: 教育决策 教育评价 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教学工作

  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山东省第三方教育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其中提到针对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区域教育改革与发展状况,教学质量状况,投入及经费使用效益状况,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舆情,学校办学水平、专业学科建设水平,学生德智体美发展水平、就业质量等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据悉,该《办法》系国内省级部门层面出台的第一个第三方教育评价办法。

  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机构

  省教育厅要求,开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应当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提高放管服水平为目标,着力规范第三方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办法》中提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参加山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教育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业团队,具有独立开展教育评价的专业能力,有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机构运转正常等条件。

  第三方机构可就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区域教育改革与发展状况,区域教育教学质量状况,区域教育投入及经费使用效益状况,区域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舆情,学校办学水平、专业学科建设水平,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学生德智体美发展水平、就业质量等内容进行评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委托方组织本部门的委托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应把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教育决策和完善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第三方评价结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纠偏纠错,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加强第三方机构监管

  省教育厅要求,委托方可就第三方开展教育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对第三方评价进行过程和质量监控;因第三方机构存有违反协议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委托经费、终止委托业务、取消委托资格等处理。

  记者了解到,第三方机构要广泛吸收利益相关方参与评价,保证评价过程客观公正,对评价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将有关评价数据、结果、报告等对外公布、发表或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被评价方收取费用或报酬,不得接受被评价方的礼品礼金等;不得将委托项目以各种方式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方对评价结果进行研判,有疑问和异议的,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详细解释和说明;对评价成果明显偏离客观实际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核实或再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把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甚至违规违纪的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

  (记者 王世锋)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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