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年不超8000元
来源:青岛晚报 2016-09-03 09:24:00
晚报讯 昨日,山东省物价局就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事宜发出通知,通知对研究生学费标准、收费项目等作出规定,我省学术型研究生硕士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专业型研究生方面,省属高校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 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硕士、博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适用于2017-2019年招收的学生。
通知规定,MBA、MEM、MPA、MPAcc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培养成本、学习方式、学科特点、办学质量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学生自愿原则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我省将加快推进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每年增加试点院校20所左右,到2020年在全省高校基本实施学分制收费。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基本学制年度学费标准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研究生收费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王伟)
责任编辑: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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