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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公布多起"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孙启孟   2016-07-17 08:48:00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市物价局 专项整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昌乐路

   超市、停车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商店销售锅具虚构原价……昨天,市物价局发布了多起“消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今年上半年,我市物价部门围绕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吃、住、行、娱、购、游”六大元素,开展了“消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酒店、宾馆、停车场、商场、超市、景区景点等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净化了消费市场价格环境。

  “公布部分案例,希望各行业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青岛消费市场良好价格环境。”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全市物价部门在旅游季节会继续加大检查力度,从快办理市民和游客的价格投诉,特别是对一些不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行为,更要严厉打击。

  案例1: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市南区物价局于今年1月19日对市南区爱家福超市上杭路二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经营过程中存在牛奶、红酒、白酒等多种商品无明码标价、面包等多种商品货签不对位问题。

  点评:该单位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南区物价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今年4月,市物价局在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过程中,依法对青岛民安泊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单县路、汶水路、成武路停车场和青岛云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泊车服务分公司和兴路、昌乐路停车场的收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上述停车场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问题。

  点评:上述停车场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青岛市物价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上述停车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对单县路、汶水路、成武路、和兴路、昌乐路停车场五处停车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市物价局对青岛市海飞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T1127T苏泊尔炒锅、煎锅、套锅炫彩三件套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以“原价718,钜惠价359元”的形式对商品价格进行宣传。但经落实,T1127T商品自上架以来从未以718元的价格成交过。

  点评:该公司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于2016年1月4日对其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 孙启孟)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李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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