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增至十类 十种情况资格注销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7-15 08:45:00
早报讯 我市放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并扩大了认定范围,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日前下发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 “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两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资格认定后,一般可享受3年的政策待遇,出现退休、被企业招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将被注销。
放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据了解,此前的政策要求,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才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新文件打破了户籍界限,在原有范围基础上,将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不含补缴月数)人员,纳入政策覆盖范围,进一步放宽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同时,新政策还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范围由原来9类人员扩大到10类人员,增加了“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通过扩大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就业帮扶力度,推助我市精准扶贫工作。
一般可享三年补贴政策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社区从事制定灵活就业项目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补贴政策期限一般为3年,初次享受政策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选择进行创业的,符合条件还可申领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十种情况下资格要注销
据介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具体包括: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 陈珂)
申请就业困难证明要带齐
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青岛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协保人员持《协保人员证》);
2、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青岛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居住证明”,是指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需在有效期之内),或由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信息详情》(需加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章);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5、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
6、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7、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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