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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车载客安全 实名举报司机酒驾可获奖励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作者:郝春梅   2016-07-14 15:35:00

关键词: 酒驾;校车;实名举报;载客汽车

  

  为加强对接送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监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 ,市教育局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接送孩子车辆违法的举报事项予以明确。

  举报人应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及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查处后将不对举报人进行反馈。举报人应依照具体违法行为据实举报,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构成违法犯罪的,被举报人享有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举报的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行为包括:1.未取得校车许可的;2.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的;3.酒后驾驶校车的;4.使用伪造、变造校车牌证或故意遮挡校车号牌的;5.超过额定成员的;6.学校及周边存在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7.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和校车安全管理法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范围:1.举报的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2.有违法行为的车辆或个人,在被举报之前已经主动整改的;3.举报的违法行为,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无具体的事实证据,有关部门无法取证或查处的。

  可以电话举报,市教育局:85721879,市公安局:122,市交通委:12328。邮件举报:市教育局:qdxcjb@qingdao.gov.cn。微博举报:市教育局:青岛教育微博,市交通委:青岛交通运输。微信举报:市教育局:青岛市教育局。

  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依法处理或移交区(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市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举报和处理情况定期向市教育局通报。举报的违法行为,经公安、交通部门查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对举报人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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