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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扩大覆盖范围 困境儿童月发至少460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谢小真   2015-07-18 09:48:00

关键词: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院 父母一方 伤残证 家庭寄养

  青岛新闻网7月17日讯 今日下午,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调研员刘斌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与网民进行交流。据刘斌透露,儿童福利待遇已扩大至患有重大疾病和重残的儿童。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的基本生活费。

  详解孤儿认领手续

  网友提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认领孤儿,都需要什么手续什么条件?”

  刘斌回复,寄养家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而在寄养程序上,首先由寄养家庭提出申请,经当地村委或居委会审核同意,报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管理部门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试寄养3个月。试寄养期满适合参加家庭寄养的,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寄养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可酌情续签或解除寄养协议。 具体的办理事宜,市民朋友们可拨打82106035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具体咨询。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政策保障

  网友提问:“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什么待遇?”

  刘斌答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青岛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1.父母死亡或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父母双方失踪的。2.父母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为在押服刑人员;父母双方都为在押服刑人员的。3.父母重度残疾: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在押服刑,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父母双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其中,经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将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有关政策保障。

  如何为孤儿捐赠物品

  网友提问:“如果我们普通市民想贡献一份爱心的话,可以捐赠衣服或者玩具之类的吗?有没有统一的捐赠渠道?”

  刘斌表示,有意向市儿童福利院的孤儿捐赠物品的市民朋友,可直接到市儿童福利院爱心接待办公室现场捐赠,或者拨打85926209。(青岛新闻网记者 谢小真 实习生 潘丽容)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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