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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化肥致平度大量作物绝产 肥料厂赔农户95万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07-14 17:19:00

关键词: 肥料厂;平度;农户;有期徒刑;赔偿

  大众网青岛7月14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苗迎春)为了赚4万块钱加工费,肥料厂老板铤而走险,帮助他人生产大量假化肥,导致平度市大量大姜、大葱绝产。最终,李某某被平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经济损失95.53万元。7月14日,平度市古岘镇、仁兆镇的60位农民在平度市人民法院领到了这笔赔偿款。
  被告人李某某是“泗水绿丰肥料厂”的负责人。2013年12月份左右,李某某接受刘某某(现在逃)的委托,在“泗水绿丰肥料厂”生产未经登记、许可、检验的“管一季”中微量元素肥料10吨,生产完成后,刘某某支付给李某某4万元加工费。
  随后,刘某某将其中的9吨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付某某经营的平度市中达农资经销处,付某某又将其中234箱通过分销商销售给平度市古岘镇、仁兆镇的60家农户施用,致使农户种植的大姜、大葱、芋头等作物减产、绝产,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95.53万元。
  古岘镇村民代先生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他告诉记者,他去年种植的8亩大姜因施了假肥全部绝产,“长出来的大姜叶子都是白色。”代先生说。
  经平度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评定,“管一季”肥料中加入了大量的硫酸钠、硫酸铵、硫酸镁,施用过程中造成土壤局部盐分浓度过高,从而影响了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造成农户经济损失90余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5.53万元。
  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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