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防暑降温费每月80或120元 室内工作也要发
来源:青岛早报 2015-07-05 07:55:00
早报讯 我市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80元或120元,在室内工作的也能获得此项 “高温补贴”。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很多市民致电12333咨询防暑降温费标准及发放相关事宜。市人社局提醒,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用人单位要及时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
全年补贴最高480元
防暑降温费被俗称为高温补贴,但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应该领多少。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我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有市民关心该标准制定于2006年,我市是否应该提高该标准。记者采访了解到,按照2012年由国家安监局、人社部等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也就是说我市执行的标准,须由省级人社部门确定。
达到35℃算高温天
企业在遇到高温天气时,应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发高温补贴不能钻空子
记者采访了解到,人社部门执法人员在此前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在车间配备中央空调,保持在常温26℃左右,不是高温环境,因此不发或少发高温补贴,将补贴标准降低到每月80元以下。执法人员表示,这样做是不对的,按照规定,凡是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补贴都应是每人每月80元。
很多市民关心清凉饮料能否冲抵防暑降温费,市人社局专家表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冲抵防暑降温费。
不发补贴最高罚两万
如果企业未支付防暑降温费,将面临最高两万元的罚款。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陈珂)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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