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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收到罚200元扣3分大罚单 状告交警败诉

来源:青报网   作者:刘成龙   2015-05-04 15:54:00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状告 临时停车 禁令标志 原告

   同样是临时停车,别人被口头警告了事,而自己却受到了不同待遇——罚款200、记3分,这让车主岳先生想不通,于是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某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据了解,2013年10月8日10时16分,岳先生的小型车在山东路抚顺路路口以北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在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处违法停车,被民警拍摄取证。2014年1月16日,交警大队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岳先生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对于交警大队的处罚,岳先生并不认同。他起诉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因此,希望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某交警大队以原告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为由,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正确。原告要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进行处罚不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设置在山东路抚顺路路口以北位置的禁令标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2-2009》有关禁令标志的相关标准制作与设置,表示“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涉案小型汽车停放在距路石第二排的车行道位置,显然违反了禁令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违反的是‘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的禁令标志,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交警可以口头警告并令其立即驶离’截然不同。”主审法院刘桂敏说,驾驶人只要在禁停限定范围内停车,就要被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根本不享有被温和劝离的权利。因此,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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