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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要受罚 最高1万元

来源:大众网   作者:蒋甜   2015-03-30 17:34:00

关键词: 青岛;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受罚
  大众网青岛3月30日讯(记者 蒋甜)日前,青岛市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根据《山东省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青岛市自2015年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
  企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有“红杠”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六项费用另行支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下列六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要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据介绍,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要受罚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驻市内三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另外,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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