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办法下月施行 违规未改最高罚2万
来源:大众网 2014-10-31 17:33:00
大众网青岛10月31日讯(记者 蒋甜)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并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最高20000元的罚款。
“三方面要求”催生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出台
新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在青岛市原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与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工作基础上,整合形成的较为全面的用工备案制度。截至2014年10月28日,全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企业90454户、备案职工2031037人;劳动工资网上备案企业43283户、备案职工1866800人。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从政策层面予以规范。
其一,现行依据的《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仅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施中缺乏操作性。
同时,制定专门的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明确,可以更加有效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另外,新制定发布的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结合青岛市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各个文件中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指导,有效提升备案工作水平。
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青岛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为:招用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号码(护照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联系方式等)、劳动者人员类别、岗位名称、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类型、起止时间、续订日期、变更内容和日期、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时间等。劳动工资备案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及实习生等人员的月工资(含加班费)、劳务费等。
据介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参与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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