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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3万元打到好友帐户 事后欲要回遭拒绝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婷   2014-08-05 16:45:00

关键词: 打钱 丁女士 男子 好友 不当得利

   2010年3月,丁女士的卡里突然多了3万多元,给她打钱的是丁女士的朋友刘先生。事后刘先生要求丁女士返还,可丁女士说这笔钱是之前他借的,现在是还款无需偿还。刘先生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将丁女士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丁女士和刘先生是多年的好友,据刘先生称,2010年3月,丁女士自称生意经营困难,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刘先生给她银行账户汇入3万多元。后来刘先生了解到情况并非如此,于是要求丁女士还钱,但都被拒绝。事后刘先生将丁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还钱。

   不过对于丁女士而言,这笔钱理应是自己的。 “2010年3月,刘先生向我借了3万多元,同时还给我打了欠条,之后他把借的钱直接打到我的账户上,我看欠款收回来了,就把欠条销毁了,因此这3万多元并非是我欠刘先生的,而是他还我的钱。 ”据法院调查,这已是两人第二次为这3万多元闹上法院了。

   2011年时,刘先生曾经起诉过丁女士,不过那次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当时庭审时,刘先生提交了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但法院认为仅依据凭证不能证明刘先生打给丁女士的钱是借款,因此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之后刘先生向市中院上诉,不过中院认为,除了银行凭证之外,刘先生并没有提交借条或者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最终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次,刘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丁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不管是借钱还是不当得利,刘先生都认为这3万元钱是自己出借给丁女士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而借款则是属于借贷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前后矛盾。刘先生除了银行凭证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而丁女士收取刘先生的钱并非她主动所为,造成可能给付错误这种危险应当由刘先生承担。法院认为,根据证据仅能证明钱是从刘先生处“流”到了丁女士处,汇款原因难以查明。因此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刘先生诉讼请求。(记者 王婷)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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