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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监理出差丢性命 疑看球劳累家属担责六成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4-07-08 06:41:00

关键词: 看球 家属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聘用期 判决

   62岁的宋某退休后,又被一家工程咨询公司聘去当工程监理,可在湖南出差工作时突然晕倒,现场工作人员将他送到医院时,老人已经没了呼吸。事发后公司通知了宋某的家属,家属认为宋某在工作期间死亡,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应按照雇佣关系赔偿59万余元。可公司却称,公司与老人并不是雇佣关系,而是简单的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宋某家属自行承担六成责任,公司需赔偿21.7万余元。

   工作时突然死亡

   宋某之前在港务局工作,2010年从单位退休,2011年被青岛某工程咨询公司再次聘用,按照双方的聘用协议,聘用期从2011年至2013年,聘用岗位为监理或项目管理,每月工资为1100元。

   同时协议中提到,宋某在聘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自行处理,聘用期内发生工伤,双方协商解决医疗费及劳动报酬问题。协议签订之后,宋某就被安排到湖南的项目所在地工作。

   2012年6月,宋某在工地工作时突然倒地,之后被一旁的工作人员送到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医院方出具了宋某的死亡医学证明,其中写道“死亡原因不明”。在尚未找出死亡原因的前提下,家属便将宋某进行了火化,并注销了户口。

   疑是看球太劳累

   事发之后,宋某的家属将咨询公司起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出现意外时公司抢救不及时,既没有认真处理抢救事宜,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没有尽到对雇员安全保障救治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按照工伤赔偿宋某家属共计54万余元。

   但公司方辩称,宋某是公司招用的依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另外,宋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他自身原因,不排除与他连续两天熬夜观看欧洲杯从而劳累过度有重大关系。宋某去世之后,公司一直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派人与家属协商死亡补偿费用,但终因家属对补偿数额要求过高而导致协商不成。

   家属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虽然宋某与公司形式上是成立了劳务关系,但实质上是公司雇佣宋某到单位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工作,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当发生纠纷时,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另外,宋某死亡时间为当天下午4时至5时之间,而工地的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宋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的。

   宋某的家属在尚未查明死亡原因时就仓促处理后事,导致死因最终无法查清,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咨询公司在宋某发生意外时,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保护现场及报警,致使家属丧失了第一时间获取证据材料的可能性,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宋某的家属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需赔偿宋某家属21.7万余元。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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