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须吸纳残疾人 不低于职工总数1.5%
来源:青岛日报 2014-06-13 06:31:00
我市日前发布《关于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施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将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
据悉,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足一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应缴纳保障金=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42688元)×(用人单位2013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13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将加处滞纳金。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张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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