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特殊工时审批办法下月实施 新申请设2年有效期
来源:大众网 2014-06-10 23:16:00
大众网青岛6月10日讯(记者 蒋甜)今天,大众网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青岛市下发了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共分为6章、39条,主要从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管理权限、岗位范围及规定、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的部分企业,可以经人社部门审批,实行不固定工作时间或者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工时制度,以适应企业生产实际和灵活用工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青岛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难免存在滞后现象。其中,部分用人单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存在未经人社部门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特殊工时制,超出人社部门核定范围特殊工时制,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以规章制度代替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目的等不规范现象。
据悉,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范围进一步扩大。为此,对特殊工时适用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以更加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实际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特殊工时适用岗位范围及规定,办法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进行了细化,对综合计算工时岗位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劳动者考勤记录、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情况处理以及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切实保障特殊工时岗位劳动者身体健康,维护其休息休假权利。
另外,在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上,从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劳务派遣员工特殊工时审批、审批决定书的有效期限和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据介绍,新审批的特殊工时岗位设定2年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前30日应重新申报,改变了目前一经审批永久有效的状况。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人社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实施有效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自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原审批决定失效。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审批决定超出有效期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的,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将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处理,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据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应当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决定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其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于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对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予以明确。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后,对于新招聘或者新调整到特殊工时岗位上的劳动者,应当在上岗前告知岗位性质、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及劳动报酬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再安排上岗。另外,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建立特殊工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包括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人员、实行期限、实行起止日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最后,用人单位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扩大实行范围。
对于申请实行特殊公示制度的企业,人社局工作人员强调,必须提交申请表、申请报告、员工名册、单位资质、由工会委员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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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就包括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青岛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青岛市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同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黄岛区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区(市)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流程和受理期限?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情况特殊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核实的,可以到用人单位实施现场调查。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决定的有效期限是多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准予实行特殊工时的审批决定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重新申报?一是特殊工时批准实行期限已满,需继续实行的;二是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特殊工时批准实行期限届满重新申报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经营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劳务派遣人员如何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该试行办法施行后,原审批决定如何处理?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原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8〕9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实施有效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原审批决定失效。
责任编辑: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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