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规定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 教师违反将调离岗位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欣 2014-04-03 17:59:00
大众网青岛4月3日讯(见习记者 李欣) 大众网记者今天从青岛市教育局了解到了,青岛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在职教师若出现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分。该规定将于本月16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青岛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其中也包括民办学校教师,若出现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以及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的有偿补课,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若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出现从事有偿补课的,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对于民办培训学校,会将专兼职教师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建立民办培训学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查阅等功能,方便群众网上查阅师资状况和社会监督。
除此之外,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严的(普通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规定》中还鼓励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可适当给予加班补助。青岛市教育局还将进一步推进小班化教学,通过市教育资源平台的微课程为学生学习提供资源支持。同时要求各学校要不断优化教学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在学校教学中,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能力,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同时,青岛市教育局还将出台《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明确提出“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 ,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教师注册制度要求教师5年一注册,如果发现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将在注册时一票否决。
《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设立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设立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市教育局有偿补课举报电话:85912915,市教育局投诉电话:85912940。.
2.设立有偿补课举报信箱,对学生反映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实行有偿补课定期问卷,每学期在全体学生中至少开展两次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结果纳入年度对教师的师德考核。
4.签订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各种行为。
5.印发致全市学生、家长书。
6. 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有偿补课情况进行监测、公告。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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