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历史城区保持红瓦黄墙 海景楼禁高于15米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 2013-09-10 15:04:00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城市风貌保护和利用。”“保护青岛‘山海相依’的整体自然环境格局,保持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持历史建筑的大门、围墙、铺地、石阶、桥梁、驳岸等历史环境要素的原真性。”……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发布《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从即日起至9月13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市民如有好的建议和意见,可通过网站(http://fz.qingdao.gov.cn 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信函(邮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箱(faguierchu@163.com)、(85911500)等方式进行反馈。电话
六类环境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意见稿》规定,城市风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城市风貌中涉及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意见稿》指出,我市对城市风貌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六类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可纳入保护名录:体现地方特色的山体、水系、海湾、岸线、沙滩、礁石、岬角、海岛、湿地等;能够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特征,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城区;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历史城区海景楼禁高于15米
“山海相依”、“红瓦绿树”、“碧海蓝天”是青岛的标志。《意见稿》第10条、第1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意见稿》指出,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原有特色,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保持历史城区以红瓦、黄墙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控制建筑屋顶、立面的色彩和材质,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控制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和体量。不得改变历史城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高度,历史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保护主体;山体周边区域新建建筑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保护规划规定的山体高度控制线;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其他区域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保持通山面海视廊通畅。(记者 张潇丁)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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