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居民养老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分12档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3-08-20 07:37:00
早报讯 居民养老保险分为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可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记者昨日从省人社部门了解到,我省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则解读,详细阐述居民如何参保、领取待遇情况以及账户余额如何处理。据了解,参保人去世后,政府将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
缴费标准分12个档次
解读文件称,按照政策规定,只要是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就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每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按照政策规定,我省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按300元及以上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和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设定3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是出于提高参保人年老时保障水平的考虑。
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除参保人自己缴费外,政府还会给予缴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人缴费后即补入个人账户。
按照政策规定,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需要说明的是,凡不是按年缴费,在之后补缴的部分,政府按政策是不给予缴费补贴的。
年满60岁可领养老金
按政策规定,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提前5年领取待遇。在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与职工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居民养老保险男女“退休年龄”相同。
达到领取条件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139是根据目前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按保险精算理论计算出来的计发系数),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政府会全额支付给每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每月60元,这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给的基础养老金加在一起,就是参保人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记者从我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岛城的基础养老金已经上涨到了110元。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记者采访了解到,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要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如果参保人员已经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话,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再转移了,要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如果还有剩余,可以依法继承;缴费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此外,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之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政府还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这主要是从统筹城乡、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考虑,参照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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