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务派遣员工比例不超10% 必须同工同酬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3-08-09 07:21:00
早报讯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比例不能超过10%,而且必须实现同工同酬。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明确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适用范围、薪酬标准、合同订立及解除等多方面内容,此举将进一步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
适用范围被明文限制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人数不能超10%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此外,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外国新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劳务派遣须签劳动合同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双方应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同工同酬不包括保险福利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记者采访了解到,“同工同酬”早已经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但同工同酬并不意味着酬劳完全一致,其实是不包括保险和福利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报酬总额就是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人社部门专家表示,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此外,住房公积金同样也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异地派遣报酬须入乡随俗
如果劳动者是跨地区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应当由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跨地区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各类保险,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虽然《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社会保险的缴纳按工作地标准执行,但眼下还难以实现。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异地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还无法像劳动报酬一样“入乡随俗”,而是还必须由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在当地缴纳。所以,依然存在劳动者在社保水平较高的地方上班,社保却按派遣单位所在地的较低标准缴纳的可能。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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