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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开征房屋维修金 今年前购房者自愿缴存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3-01-05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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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起,胶南开始征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今年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应按规定缴存,根据建安成本,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33元,未配备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每平方米51元,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新建商品房,采取自愿缴存。近日,各写字楼、小区内已经张贴了通知,详细说明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和范围,以及拆迁安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

  “2012年11月底至12月底,商品房销售迎来一个小高峰,这和购房者想避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系。”胶南房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012年11月份商品房销售量达1929套,12月售房总量超过6500套,其中2012年圣诞节当天就卖了704套。

  2012年11月,胶南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下发,其中规定,2012年12月 31日前,已经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缴存。2013年1月1日以后,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应按规定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胶南房屋维修金从1月1日开始征收,具体缴纳标准为: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缴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缴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缴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缴存。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房屋房款的12%一次性提取,已出售公有住房建立的房屋维修资金转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近日,相关部门通过物业公司胶南的写字楼、居民区张贴了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释。对于拆迁安置房屋作出了这样的解释:2012年12月31日以前,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项目,在办理安置房屋登记发证时,自愿缴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存。

  政策中还就因赠与、继承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房屋权变更的,申请房屋置换登记的,房屋抵押登记以及不涉及权属转移的变更登记的情况作出了说明。

  记者 吴琼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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