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种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出台 抗菌药分三级使用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2-08-10 08:00:00
费三元
抗菌药物乱用一直饱受诟病,分级管理呼之欲出。8月9日,市卫生局转发《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对121种药物分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等三个级别管理使用,部分药物还规定只能由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使用。
抗菌药分三级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是根据其安全性 、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按照市卫生局规定 ,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中应当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信息。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需要在8月31日前报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13种限二级以上医院用
根据卫生部今年2月份发布、并于8月1日起实施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此次目录将四环素、阿莫西林、青霉素等定为该级别。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氯霉素、利福平等在列。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包括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或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或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或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其中替加环素、吉米沙星等在列。
而在目录中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使用。这类抗菌药物共有13种,包括四环素类的替加环素,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的舒巴坦,喹诺酮类的洛美沙星、氟罗沙星,糖肽类的替考拉宁,多粘菌素类的粘菌素(注射)、多粘菌素B,其他抗菌药物的利奈唑胺、达托霉素、伏立康唑(注射)、伊曲康唑(注射),以及抗真菌药中的卡泊芬净、米卡芬净。
耐药率超75%暂停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如果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医师、药师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或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链接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四环素类:四环素、多西环素、土霉素。广谱青霉素: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类:青霉素、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苯唑西林、氯唑西林。青霉素类复方制剂 (β-内酰胺酶抑制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五水)头孢唑林、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第二代头孢菌素类:头孢呋辛(酯)、头孢克洛。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头孢曲松。磺胺类和甲氧苄啶:复方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磺胺嘧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大环内酯类:红霉素、阿奇霉素(口服)、琥乙红霉素、乙酰螺旋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林可酰胺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氨基糖苷类:庆大霉素、阿米卡星、链霉素、新霉素。喹诺酮类: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氧氟沙星、吡哌酸。咪唑衍生物: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左旋奥硝唑。硝基呋喃衍生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其它抗菌药物:磷霉素。抗真菌药:制霉菌素、氟康唑(口服)、氟胞嘧啶、伊曲康唑(口服胶囊)、特比萘芬、克霉唑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