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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特大电信诈骗案:3年骗430万主犯被判12年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魏超然   2015-08-13 09:17:00

关键词: 被告人;;主犯;诈骗案;电信

  半岛都市报8月12日讯(见习记者 魏超然) 8月12日,市中院官方微博发布,城阳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的宣判结果。

  该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以杨某、段某某夫妇为首,在城阳区宝龙城市广场租用办公场所作为窝点作案(本报曾报道)。自2010年以来的3年时间内,该团伙疯狂诈骗,雇佣员工假称售后服务人员给网购客户打电话,将按斤购买的山寨货冒充高端机向外推销。

  城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段某某预谋实施诈骗后,二人以青岛某甲公司、青岛某乙公司的名义对外招聘员工,招聘被告人洪某某担任该公司经理,唐某某担任该公司培训师,下设六个事业部,组织吕某某、孔某某、赵某某、孙某、丁某等多人,以虚假名义通过电话售后回访,并虚构退款事实诱使被害人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新的电子产品,趁机以劣质手机冒充正品手机骗取被害人钱财。

  自2010年1月起,被告人洪某某先后任公司一般员工、事业一部主管、办公室经理,负责管理或直接参与诈骗,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任公司文员、培训师,负责接电话、培训新员工,其他员工则先后到公司工作,通过拨打电话方式进行诈骗,赚取工资及提成。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洪某某、唐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315962元。期间,被告人洪某某直接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8137元,被告人唐某某直接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2748元。

  城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洪某某、唐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参与其中,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以组织、分配利益为主导的被告人杨某、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策划、组织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二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参与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近日,城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32名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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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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