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走路与人碰撞掏刀刺死 三年后贩毒被抓
来源:青岛早报 2015-07-13 08:53:00
早报讯 走路与他人发生碰撞,发生争执后,嫌疑人田某竟掏出刀刺死对方,并与另2名嫌疑人逃离了现场。时隔3年,警方最终抓获了田某,而此时的田某竟在一处村庄里与他人干起了制贩毒品的勾当,家中还私藏数把枪支。最终田某因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2009年11月18日23时许,田某与朋友酒后一同来到崂山区东韩村一处烧烤店附近,行走的过程中与李某发生碰撞。两人相互争执了几句后,便撕扯起来。随后,两人的朋友也加入到厮打中。期间,田某持刀捅刺李某好友吴某的胸腹部,划伤李某面部。此后田某等3人逃离现场,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心脏死亡。
一审审理期间,被害人吴某的亲属与田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田某的亲属代为赔偿吴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吴某的家属对田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直到2013年9月,田某与另一名同伙在山东省邹城市的一个村庄的房屋内制造毒品,几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二人租住的房间内搜查并扣押了其所制的毒品,还在屋内查获了长枪1支、射钉枪3支及枪管2个、子弹18枚。经鉴定,该长枪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但射钉枪枪身能够和2个自制枪管相互结合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田某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与他人制造毒品谋利,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并且还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田某犯罪情节恶劣,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核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记者 樊蓉)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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