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伪造8份判决书 填补社保“窟窿”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2013-04-24 08:27:00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伟华被举报,指其通过伪造8份判决书,核销该县社保基金被挪用而无法收回的308万元欠款,“依法填补”了社保亏空的窟窿。
日前,河源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该案经查属实,目前已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对刘伟华立案。此案中,法院为何成了“行政违法的帮凶”?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谁来纠正职能部门的行政违法?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
社保基金借给“关系户”后难收回
刘伟华被举报伪造数份法院判决书,以填补东源县社保基金挪用亏空的“窟窿”,这个“窟窿”高达308万元。
“对一个欠发达的农业县来说,308万元数目不小。”东源县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1996年前,东源县社保基金总共借出600多万元,借款单位多是与当地沾亲带故的企业等单位。
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社保基金是不允许私自挪用投资的,保值增值方式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等。
未曾想,借出的钱无法收回。相关会议纪要显示,借款企业纷纷亏损、破产或关停,东源县社保基金共有11笔308万元借款无法收回。
据悉,2001年,广东省政府发文要求各地于2002年底前完成挪用社保基金清收工作。但直到2010年,东源县仍未完成清收工作。于是,上级领导要求将“窟窿”资金以“超过诉讼时效”及“无法收回”为由进行核销,并将清理工作期限放宽到当年12月底。
为此,作为清理成员单位代表,东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伟华在参加县里的一次协调会上受命一项“特别任务”核销挪用的社保基金。“如能依法核销,就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当时我提出,时间不够,司法程序走不完,但上级领导让我‘想想办法’。”刘伟华接受调查时称,他是无奈之下伪造了判决书。从而演绎了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的荒唐案例。
行政权干预司法审判权
为填“窟窿”,“依法核销”“烂账”
此案的举报人曾提供部分刘伟华伪造的“判决书”,显示以东源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为原告借款企业,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欠款,总额180多万元。东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伟华以借款合同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全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经检方调查统计,刘伟华没有经过起诉、开庭等必要的司法程序,共伪造了8份判决书。
如此一来,那些被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就变成了“依法核销”的“烂账”,当事人也可以逃避责任追究。外借的社保基金究竟是真亏损还是假亏损,有没有人渎职犯罪,有没有人中饱私囊?种种谜团戛然而止。
伪造判决书、判假案的事经媒体曝光后,广东省委政法委书记朱明国表示要及时披露案情。同时,在社会各界和法律界,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记者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胜、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等多位专家,他们对此案主角的法律意识淡薄深感震惊,认为法院不该参加所谓“政府协调会”,政府无权对法院下达命令,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有明确规定。
“公家的事不会让个人承担责任”
抱怨委屈,是否上级领导授意
此案是个人犯罪还是团伙作案,尚无定论。刘伟华则抱怨说,自己多次找过县领导,但领导们说,公家的事不会让个人承担责任。在假判决之前,他也口头向法院院长汇报过,得到口头同意,说:“县里的事有什么办法?”,现在出了事却是他一个人承担责任,深感不是滋味,认为这是“体制的结果”。
是否有人指使刘伟华这么做?
东源县政府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县政府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至于县法院是否违反法律程序,要等河源市检察院的调查结果。
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说,“这件事,法院的人是当了替死鬼”,早些年社保基金挪用巨额亏空,从逻辑上说担责无论如何都轮不上法院,“如果没有上面的默许甚至是压力,谁愿意触犯刑法伪造法院判决书填补这个‘窟窿’?”
据记者调查,与东源县类似的事情在河源市中院和其他基层法院也有发生,但都遭到了这些法院的抵制和拒绝。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一处副处长温耀勋说,此案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专家认为,不管案件结果如何,此案都暴露了中国行政权、司法权运行的诸多问题。为保障司法审判权独立,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均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法律制度。那么,现实中为何仍然会出现如此荒唐的案例?
“此案说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行政权力动辄动用司法权力来搞拆迁、维稳等等。”广东省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这种干预由来已久,但是又没有办法,因为“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依靠地方政府”。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说:“法官要树立法律意识。领导说不会让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违法的事谁说也不能干,总有一天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守住法律底线。在一府两院制度下,人大是监督,两院是制衡。法院主要是依法制衡行政权力。如今,此案中,应该纠正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法院,现在却成了‘行政违法的帮凶’。”
检察机关应追究始作俑者
谁来监督地方政府履职
据了解,目前广东全省有数额高达8个亿的社保基金难以收回,河源市有2000多万收不回,需要政府兜底,问题严峻。
“这里暴露的‘行政违法’其实只是冰山一角。”邓世豹说:“在追究法官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不应该放过始作俑者的行政违法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刑责。否则同样的悲剧以后还会在其他地方上演!”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本该实行专项管理。而一些官员视法律为儿戏,先是违法挪用社保基金,之后又与法官‘合谋’销赃,将司法判决变成了牟利的工具。”
对此,广东省政府有关人士指出,上到中央下到省内,社保基金的使用与投资,各项制度规定都十分明确,为何会在执行过程中,让政令走样?最后滥用职权,违规审批。一句话,就是缺乏监督。
“政府履行职能,该不该监督?谁来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言说,此案暴露的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监管的缺失,首先是在决定使用社保基金问题上行政违规,在该基金违规使用后,长达10多年的时间中,社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无人监管,最后经过审计发现问题后,也没有引起重视。最后发生司法机关对社保基金违规核销。
杜言说,修改后的刑诉法特别强调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地位,社会各界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期待,要求检察机关拓展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尤其是对行政违法的监督,加大对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由于“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者”,要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司法权滥用。这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为何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屡禁不止?中山大学法学院聂立泽教授认为,这也与刑法对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罚较轻有关。刑法中渎职犯罪的30多个罪名,法定最高刑期只有15年,没有无期徒刑。建议针对此类犯罪公职人员的特点,通过立法,明确增加设立“资格刑”,即永久剥夺犯罪者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等公务性、社会性职务的资格,以彰显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执行及时,配合到位,有罪必罚,发现一个,查办一个,绝不姑息。” 聂立泽说。
此案无论从任何角度看,对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都是活教材。如何追责?是案件后续的看点,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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