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出事故会承担更多责任

2017-11-27 09:27:00 来源: YMG 作者: 林芋竹

  10月30日,招远市金岭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超标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在检查中,民警发现电动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而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较之非机动车而言,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责任。民警调查研究,双方需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民警提醒市民,购买电动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谨慎购买,守法出行。

  超标电动车出事故

  10月30日13时30分,招远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金岭镇山上张家村东,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事发当时,王某驾驶“电动车”载着一名男孩由西向东行驶,与对行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损,王某受伤。

  经过鉴定,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但这辆车并没有依法悬挂号牌,王某也没有取得驾驶证。而在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时,王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最终,警方认定王某醉酒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无牌机动车、驾驶摩托车违法载人,刘某驾车不按规定行车,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负同等责任。

  电动车事故不在少数

  作为一种节能环保、出行便捷、使用成本相对较低的中短距离交通工具,电动车在近年来走进了很多家庭。据不完全统计,招远市区电动车保有量已近3万辆,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量的27%,且因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后死亡的不在少数。

  造成电动车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人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随意闯红灯、逆行等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致使电动车成为交通事故“大户”。电动车车速快,有的电动车时速甚至可以超过50公里,再加上制动性能差,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容易失控。而且,目前很多电动车已经超标,完全达到了机动车标准。民警提示,千万“别拿超标电动车不当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一旦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那么车主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民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购买电动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选择符合标准的“合格”电动车。同时驾驶电动车出行,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车辆界定依据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指出,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少于7公里,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指出,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1)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3)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4)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两轮轻便摩托车指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YMG记者 林芋竹 通讯员 秦学杰 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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