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张艺馨
责任编辑:李佳宁
大众网记者 孙瀚 青岛报道
当事人:贾高峰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2********4112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5年10月29日,驾驶鲁Y59C66(蓝色)号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370281202500888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或者青岛市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胶州市胶州西路307号西大厅
联系电话:0532-85200106
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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