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青岛大众网 作者:跃军 晓鹏 2009-12-05 10:44:00
费三元
案例:
原告系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与原告没有业务往来。
庭审中原告提交欠条一份,内容“今欠货款捌仟柒佰柒拾元整。”。原告据此称请求被告偿付欠款。被告辩称该条是出具给公司的。
原告提交2007年12月31日收款收据一份,内容“今收到姚某人民币捌仟柒佰柒拾元整附注胶州加盟店货款”,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告据此称已给被告垫付了货款。
分析:
原告提供的欠条的内容是欠货款,原、被告间并无业务往来,被告不欠原告货款。被告是公司的加盟店,双方间有业务往来,原告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其代表公司,原告接收被告出具的欠货款欠条的行为,也应视为其代表公司的行为,且原告对欠条的出具过程在诉状中和庭审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故该欠条应认定是被告出具给原告所在公司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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