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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留痕"执法当事人享三项权利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5-12-08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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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青岛12月8日讯(记者 赵勇)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规范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教育局昨日印发《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要求,市教育局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门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

  多级处罚更合理 行政处罚可申请听证

  据了解《规程》主要适用于市教育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教育行政执法活动。

  《规程》明确,对在调查、检查中发现的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违法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经教育后违法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公民拟处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2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案件,以及在当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众集中投诉较多的案件,由市教育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在做出此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听证并符合条件的,市教育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规程》同时指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与执法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与执法处受理。

  记录执法全过程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为深入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市教育局执法实际,我市制定了《制度》。

  《制度》明确规定,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记录和音视频记录两种形式。根据要求,市教育局在实施行政处罚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门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同时要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形成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并按规定存档。

  据了解,2014年,教育局被教育部定为全国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八个试点单位之一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先后制定了“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等,并编制了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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