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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来啦!青岛在岗乡村医生待遇要提高了!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5-08-06 10:29:00

关键词: 乡村医生;待遇;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

  大众网青岛8月6日讯记者 王永强 见习记者 刘梅)2015年6月30日,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印发《青岛市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待遇实施方案 》的通知,以此来确保乡村医生的基本权益。此通知一发出,当即引起乡村医生的强烈反响,获得一致好评。

  据悉,《青岛市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待遇实施方案 》旨在提高规划内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及其从业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比例和一般诊疗费标准;鼓励为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险;鼓励发放村卫生室运行补助;鼓励乡村医生承担农村居民长期医疗护理工作;通过购买乡村医生服务方式适当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待遇。

  具体的实行措施如下:

  (一)按照不低于48%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按照不低于其服务人口筹资总额48%的标准经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的补助经费。

  (二)将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由6元/次提高为10元/次。

  (三)支持乡村医生承担农村居民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涉及的医疗服务。

  (四)将基本药物补助由6000元/人提高到不低于10000元/人。

  (五)为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险,每个村卫生室投保资金不低于3000元,用于村卫生室意外诊疗事故的赔付。

  (六)发放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每个村卫生室不低于3000元,用于村卫生室正常运行所需基本诊疗设备设施维护。

  资金来源: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市级和区市级财政承担。

  (二)一般诊疗费。参保人员在规划内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社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

  (三)基本药物补助、村卫生室医疗责任险和运行补助费用。有条件的区市提高区域内基本药物补助标准,推行村卫生室医疗责任险和运行补助,由区市财政承担。

  (四)长期医疗护理费用。按照《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初审编辑:祝新
责任编辑: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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