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实行新一轮新政鼓励创业就业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保明 2013-11-24 10:32:00
大众网青岛11月22日讯(记者 王保明 通讯员 孙广波)日前,记者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方面的作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启创业补贴发放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发放工作鼓励城乡居民就业创业。
创业补贴次性补贴最高6000元
从11月7日起,在开发区内从事个体经营者、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需是开发区户籍城乡登记的失业人员,或者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区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对符合申领条件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补贴,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计算。
申领补贴的人员可以拿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进行申领。本区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园区、镇)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非本区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经营注册地街道(园区、镇)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审核通过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区就业服务中心账户,区就业服务中心以银行代发的方式及时拨付创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
在开发区区域内创办企业并带动就业的人员,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此类人员包括开发区户籍城乡登记的失业人员,或者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区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符合条件的两类人言,在具备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创业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2年内,招用本区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区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户籍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对已过派遣期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按照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条件办理;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取得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补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三是用人单位须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四是招用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按每招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该补贴基金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申领人可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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