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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致金融租赁陷困局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作者:   2013-09-10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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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营改增”致金融租赁陷税务困局 银监会调研解决办法

    人民网北京9月10日电 (罗知之)针对“营改增”对金融租赁带来的税务问题,人民网财经获悉,银监会近日牵头和各大租赁公司召开了内部研讨会,商量解决办法。

  参与研讨会的包括多名金融租赁的公司高管,他们表示此次研讨会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意义重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今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的相关税收政策。这意味着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周柏青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铺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一位租赁从业者称,“全额征收”意味着,“出租人”青睐的回租业务每做一单就会出现一单亏损,“新老合同”意味着要追缴之前由于本金没有开票而未缴纳的税款,此前售后回租业绩吞入的利润还要吐出来。

  周柏青表示,当前售后回租占据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70%,如售后回租业务无法顺利开展,这将使租赁融资公司陷入困境。

  售后回租是与直接租赁相对应的,以租赁设备选择流程方向的不同加以区分。当承租人缺乏生产设备,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从厂商购买来设备后再租给了承租人,这是直租;而当承租人有了设备但缺乏流动资金,把设备卖给了出租人,反过来出租人又租给了承租人,即承租人和供应商为同一家企业,这就是回租。

  租赁业内人士钱亚军表示,直租程序繁琐复杂,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更愿意选择回租。另外,直租模式要求增值税票设备供应商开给租赁公司,但租赁公司不能一次性把本金全额给承租人开票,对于承租人来说当期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少了,承租人当然不乐意接受。反观出租人一方,如为满足承租人一次把本金增值税票开出,一旦承租人已全额得到增值税发票后,却没有支付完租赁价款,将对出租人风险管理带来很大影响。

  据了解,自从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展开,随后扩展到全国多个省市,一年多的“营改增”试点中,融资租赁被定义为有形动产服务,税率为17%,由此导致融资租赁行业税负整体增加,客观上没有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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