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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见义勇为者"自杀" 应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韩金惠   2015-12-10 11:09:00

关键词: 见义勇为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诬陷;杀伤力

  12月5日1点多,山东小伙郭强在天津西青区某小区前为救轻生同事跳入河中,救出同事却不幸溺亡。让郭强家属十分气愤的是,郭强明明是救人牺牲,但获救同事和另外两名当事人起初对郭强家属和警方咬定他因感情问题而轻生,直到多人提供证言,三人才改口还了郭强清白。

  救人者被诬陷为“自杀”,实在令人寒心。不过,这样的事情并非个案。去年媒体盘点的5年内各地见义勇为和救助他人事件中,就有16起当事人在事后被判刑或遭讹诈。为什么一些被救者选择忘恩负义,他们的顾虑究竟是什么?从过往的案例来看,怕担责、怕索赔是最大的顾虑。但是,所谓的顾虑在见义勇为的行为面前都显得过于自私。

  其实,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并非无法可依。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只不过现实中,诬陷者很难受到严厉惩罚,事情败露后往往仅道歉或退还钱款了之。

  这样看来,要想解决“好心救助反遭诬陷”的社会问题,关键是要提高诬陷者的成本,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此,美国、德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都对见义勇为进行了专门立法,其中,新加坡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道歉,并以本人医药费1至3倍处罚,情节恶劣者以污蔑罪论处。反观国内,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立法试点,比如,深圳市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却始终未能出台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

  做好事反遭诬陷,这样的事多了,对社会公德的“杀伤力”将是致命的。当社会陷入“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再多的奖励恐怕也挽救不了民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决心。所以,诬陷见义勇为者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应该是法律问题。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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