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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祝青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2016-04-26 09:32:00

关键词: 世界知识产权日;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

  杨祝青: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经营者之间须具有竞争关系,二是行为要件,即通过广告或其他方法发布虚假内容并误导消费者。

  例如: 

  1、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将与竞争对手的商品信息作不对称的宣传或比对,如用自己产品的优点与别人产品的缺点进行片面对此宣传,单个地看,所作的宣传是真实的,并无虚假,但却引人误解,给消费者造成他人的产品缺点多,自己的产品优点多的印象。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即使这些观点、现象确实存在,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的,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3、以歧义性言语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金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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