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转变执法理念 让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4-10-28 1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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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青岛市市北国税局一直积极探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途径。在工作实践中,该局认为纳税服务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缩短办税时间、微笑服务等层面,更应该通过执法理念的更新和转变,解决纳税人在法理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从中得到实惠,达到深层次服务的目标。
今年该局在工作中遇到两家企业由于税收优惠备案未及时办理导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其中青岛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市北区某蔬菜配送中心分别在一定时期存在未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现象,导致两家企业不能享受该所属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提出由于对税法和备案政策不了解,疏忽了备案时限的相关规定,但同时认为企业的实际业务符合免税政策,应该享受免税优惠。
针对两家企业的情况,市北国税局组织人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认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确实有错,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其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不符合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的精神。
2014年9月15日税务总局新发布的文件《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对未备案的纳税人,仍允许其享受免税的权利,研究后,市北局认为,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对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转变执法理念,按照最新文件进行处理,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因此,市北局做出“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允许纳税人依法享受其减免税的权利”的处理决定。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企业非常满意,认为税务机关既依法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又实事求是地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帮助企业依法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得到了实惠,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实现了及时、有效、深入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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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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