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司公章被私占,该如何维权?

2020-07-06 13:46:00 来源: 城阳区司法局 作者:

  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它就像一个凭证,来证明公司已经知悉且同意。公司的公章有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等等,所以,公司的运行离不开公司公章。本期“以案释法”给大家讲解公司公章被私占,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系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占股45%、55%。刘某担任公司监事,刘某之母耿某为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宋某在公司内无职务。2019年10月,因公司车辆年审,公司会计将公章交给被告宋某使用。此前公章一直由会计保管。年审结束后,耿某、刘某多次催要公章,宋某拒绝归还。法定代表人耿某出具证明,委托刘某处理公章返还事宜。刘某便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公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公章应属于公司所有。宋某虽为公司的大股东,但对公司印章不享有所有权,无权私自占有,且根据双方的陈述,公司公章由公司会计保管,故其亦不具有保管的权利,应将公章返还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虽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但其不享有公章的所有权,无权提起本案的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因此,本案刘某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以案释法】

  公司印鉴、证照是确认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 公司对其印鉴、证照享有专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所以,公司的印鉴、证照既不属于公司的股东,也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更不属于实际控制人。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要求返还公司印鉴、证照的权利人应为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本案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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