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应检而未检”一车生猪引发的行政处罚

2020-06-29 10:54:00 来源: 城阳区司法局 作者: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关系着万千百姓的身体健康,中国的食品检疫工作从立法、执法角度历来是常抓不懈。为让百姓吃到放心肉,从各大商场超市到各类菜市场,各种方式出售的肉制品是必须要经过检验、检疫的。但有些不法分子却被利益蒙蔽双眼,想尽千方百计来逃避检疫,对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进行屠宰、经营、运输,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很大隐患,而此类行为一直都是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本期“以案释法”跟大家分享一车生猪引发行政处罚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上午,城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城阳区一街道某社区监督检查,发现社区东道路上停放一辆车号为:皖PXXXXX的运猪货车,内有生猪8头,临床检查健康,货主国某无法提供该批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国某向执法人员出示驾驶证,执法人员确认其本人身份,皖PXXXXX货车是国某本人的。

  当事人国某的行为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城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评估,该批生猪货值约1万元,决定给予国某3000元罚款。

  【以案释法】

  经调查:国某车上装有8头生猪,是国某在胶州一个养殖场收购的,付给生猪出售方10000元的费用,准备大的猪送到屠宰场,小的继续饲养,运输的8头猪没有开具动物检疫证明。

  当事人国某的行为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改正,其运输的生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近几年,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的执法工作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不让违法行为有机可乘,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案件小贴士】

  对于普通人们来说,除了自身要知法明法,在日常生活中,对发现的违法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投诉或者报案,有效抵制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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