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谨慎了解认真对待 防止虚假宣传侵害自身合法权益

2020-06-22 13:40:00 来源: 城阳区司法局 作者: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误解,从而与之进行交易,赢得市场、获取利益的行为。近几年,虚假宣传纠纷的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本期“以案释法”要和大家分享关于一个虚假宣传的案例。

  【基本案情】

  青岛某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公司的自建网站上发布虚假宣传信息隐瞒企业真实信息,误导了不特定的其他消费者加入其网络交易平台从事交易,从中获取非法收益。

  【裁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这是一种利用互联网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为了扩大影响力,提高社会知名度和自身形象,故意谎称“经青岛市商务局、金融办、证监局、工商局研究决定,由青岛市商务局批准成立的创新型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误以为该公司形象好、社会知名度高,从而产生信任,进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20万元的罚款。

  【案件小贴士】

  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区别:虚假广告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虚假宣传是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二者同属意思表示的范畴,且均属于虚假。但二者有区别:

  1.调整的层面不同。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必然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2.调整的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经营性服务的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欢迎关注城阳区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