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压实责任保护环境 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6-15 13:24:00 来源: 城阳区司法局 作者: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成为社会共识,洁净、优美的环境,是我们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期“以案释法”通过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刘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带领大家一起了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些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自制的铁管装置、抽油机,将废机油从小贩的车上抽至油罐中,油罐收集满后,再用油罐车运走。在抽取、储存废旧机油过程中,刘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使用的抽油泵、油桶等工具亦未采取防淋、防污染等措施,致使大量废机油随意撒漏、倾倒在地上,渗透进土壤。同年9月7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接到举报后,对刘某的废油收集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废旧机油约24吨。2018年9月28日,城阳环保分局对刘某租赁的厂区内采集土壤进项监测,三处土壤检测结果超标,每千克土地检出的“石油烃”的含量,每克土地检出的矿物油含量,均严重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的石油烃检测上限100(㎎/㎏)、矿物油检测上限0.01(㎎/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018年11月16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刘某三人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如果无法进行修复,则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土壤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

  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9年2月2日公开宣判,三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裁判结果】

  城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做出以下判决 :

  一、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二、判决三被告对涉案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已支付修复费用23万元)。

  【以案释法】

  本案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公益诉讼检察应运而生。公益诉讼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基于相关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从形式上来说,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而民事公益诉讼还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因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刘某三人的行为使涉案土壤遭到严重污染,上述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因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没有得到恢复,于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事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或者承担土壤修复费用等相关费用。

  主要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案件小贴士】

  “善待地球,用我们的良知善待地球,用我们的勇气善待地球,用我们的行动善待地球。”提高居民环保意识,营造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树立环保行为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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