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神通广大”的中介公司帮抢房 半路竟杀出“茶水费”

2020-06-08 15:04:00 来源: 城阳区司法局 作者:

  近几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青岛市在部分地区出台限价及公证摇号等限制政策,形成“一房难求”的“购房热潮”。很多购房者为了购得称心如意房屋,找到有“神通广大”的中介公司,不仅需支付购房款、中介费,还需要支付所谓的“茶水费”。这所谓的“茶水费”是个什么费用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购房者能否要求返还?本期“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向大家详细介绍中介公司所谓的“茶水费”。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份,原告肖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协议》,约定肖某委托该中介公司协助购买高新区某小区的房屋,并向该中介公司交纳服务费148000元。肖某经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在售楼处支付3万元办理更名手续,并交纳110万元购房款,但开发商并未与肖某签订购房合同。然而,该小区因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2018年5月被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因无法将房屋出售给肖某,于是将肖某交纳的113万元购房款予以退还。

  随后,肖某向中介公司要求返还服务费,但是经多次沟通未果。2018年10月,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支付的意向金118000元。

  中介公司提出抗辩称:该公司已经协助肖某在开发商售楼处办理更名手续,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已经完成,而且收取的118000元中仅有部分系中介费,其余7万元作为“茶水费”支付给原购房者,中介公司不应返还,肖某应向原购房者索要。

  案件了解到这里,大家都会非常好奇这个半路杀出来的“茶水费”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支付“茶水费”,中介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这里的“茶水费”并不是法律术语,简单讲就是购房者面对一些开盘即空、好地段好朝向的楼盘,求购者多但房源少。通过给销售方或者中介一点好处费,即茶水费,他们便通过特殊渠道帮购房者拿到房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该中介公司返还原告肖某支付的意向金1180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以案释法】

  本案肖某之所以能够胜诉,并不是因为存在“茶水费”,主要基于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情况下的购房合同无效;二是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所签订居间合同也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情况下销售房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销售房屋本身就属于无效的。而该中介公司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其与肖某的《委托购房协议》亦应无效。在涉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论该中介公司收取的款项性质究竟是所谓的“茶水费”还是 “服务费”,都应当全部退还给原告。至于该中介公司是否又将肖某支付的部分费用转交他人,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所以该中介公司只能另行向其他收款人主张权利。

  【案件小贴士】

  无论是作为中介方还是购买方,都应当保持理智。对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具备预售手续或进行买卖、房屋变更的条件,以及购房人是否符合当地购房、贷款资格进行审查,防止交了钱没买上房,还产生法律纠纷。

  另外,在通过中介购买房屋时,双方除应在居间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还应当对所支付的费用的交付时间、方式(现金还是转账)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并保留好相应的支付凭证及收据,以备产生纠纷时,做好自身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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