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生活中的“支付宝”----提存公证

2020-05-04 13:25:00 来源: 城阳区司法局 作者:

  本期“以案释法”要和大家分享关于“提存公证”的案例。说到公证,可能大家对委托、继承、赠与、婚前财产协议等常见的公证事项比较熟悉,但是您听说过“提存公证”吗?

  从概念上来说:《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存申请人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满足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让我们通过两个小案例,一起来全面认识一下“提存公证”。

  【案例一】:

  王女士经朋友介绍,看好一套二手房,与卖方也谈妥了价格,但是双方在商讨付款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卖方要求王女士付完全款后再办理房产过户,王女士要求先过户再付款,由于涉及标的额较大,任何一方若先履行了义务都要承担对方履行不能的巨大风险----卖方担心能否及时收到购房款,买方则担心能否顺利取得房产证。

  这个问题双方争议不下,律师建议双方可以考虑“提存公证”。双方都到公证处,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员为其起草《提存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前一日,买方先将房款存到琴岛公证处的提存账户中,然后双方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不动产登记中心向买房人出具不动产权证书后,卖方即可单方持上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档案和双方房屋交接单至琴岛公证处办理上述提存款项的申领手续。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房屋资金通过公证处进行监管,买卖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案例二】:

  当事人陈某和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未成年儿子陈小某由母亲孙某抚养,父亲陈某需要一次性支付陈小某的抚养费,在经历离婚期间的互相指责后双方都已经对对方失去信任,孙某担心孩子的抚养费不能及时给付到位,而陈某则担心抚养费不能专款专用。此时“提存公证”再一次帮二者解决了心忧,二人在公证处签署了《抚养费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依据上述协议,陈某一次性将陈小某18岁之前的抚养费提存至公证处,由公证处按月向孙某的银行账户交付。在上述协议中,双方对抚养费的总金额、给付期限、给付周期、违约责任等内容都予以明确,然后公证处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分批向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至此,这个抚养费给付争议得到圆满的解决。

  【以案释法】:

  “提存公证”在生活中的应用不仅限于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抚养费协议等,其他涉及给付内容的合同都可以实现“提存公证”,比如遇到以下情况,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案件小贴士】:

  “提存公证”可以在很多时候帮助人们实现规避双方风险、保障合同权利实现的目的,可以说“提存公证”是老百姓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支付宝”。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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