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调解结案!出售盗版图书被起诉,青岛市检察院实质性化解民事再审监督矛盾纠纷

2023-12-02 11:08:0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恬 王可心 青岛报道

  “尽管本案标的额不大,但检察机关秉持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检察监督思维,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参加完青岛市检察院组织的一次知识产权民事再审监督案的公开听证会后,人民监督员王永旭对检察机关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2023年10月10日,参加听证的两公司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当场履行赔偿款三万余元,并撤回了监督申请,一场拉锯三年之久的知识产权纠纷总算尘埃落定。该案系全省首例通过调解结案的知识产权民事再审监督案件。

  有故事的汉字,有问题的图书

  时间回到2020年,青岛甲出版公司发现,由其出版印刷的图书《有故事的汉字》(第一辑)(第二辑)正在某网购平台的一个店铺中销售,但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版售价,疑似为盗版。为了验证猜测,出版社委托人在该店铺购买了案涉图书2辑共6册,并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网上下单购买、快递包裹收货、网上确认收货以及拆解包裹并封存的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确认。经对比,所购买的图书除封面色彩更为暗淡,内页用纸粗糙,其余的都与甲出版公司出版的正版图书相同,确为盗版。甲出版公司随即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平台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乙公司诉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侵害了甲出版公司图书发行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酌情确定赔偿甲出版公司65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同年11月5日,乙公司以甲出版公司未提供案涉图书作者授权合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该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为由,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听证明确焦点,公开促进公正

  青岛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受理该案后,经过细致审查认为,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不存在监督事由。然而乙公司坚持主张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检察院对再审判决提出抗诉。为提高案件审查透明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青岛市检察院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听证员到场参加。

  “争议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方面,需要明确甲出版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另一方面,还要查明乙公司所售图书究竟是否为盗版。”承办检察官孙金梅介绍。

  围绕这两点,听证会上,检察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新证据《有故事的汉字》(第一辑)(第二辑)版权授权合约进行了出示、质证,对甲出版公司的正版图书及从乙公司处购买的案涉图书进行了展示、比对。据版权合约所示,甲公司享有对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依法应受保护,未经其允许,其他人不得出版案涉图书,也不得销售盗版图书。同时,乙公司提交了其进货来源书店所出具的说明、购买案涉图书订单截图等证据,但在购买过程中,出货方并未提供正版授权证明,因此乙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售图书来源合法、是正版书籍,对甲出版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构成反驳。

  究竟卖了多少?应该赔偿多少?

  根据甲出版公司提供的公证取证资料显示,其购买案涉图书时,销售网页显示已拼单1250单,而且链接商品详情中也仅有案涉图书,足以证明该书已售出1250套,乙公司应该按这个标准进行赔偿。乙公司则抗辩称,该购买链接下所售图书不仅仅是案涉图书,案涉图书的实际成交订单总数是139套。

  甲出版公司提供的正版书籍6册合计定价为168元,向书店供货时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折,大型平台促销也不会低于4折,也就是67.2元,而从乙公司所经营的网购平台店铺中购买的6册图书实际付款为50.8元。

  一边是销售量的巨大差距,一边是定价的明显分歧,赔偿数额的确定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一审法院将案涉图书销售数量作为酌定因素,根据案涉图书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虑,最后确定乙公司赔偿65000元并无不当。

  经过共同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调解终解难题,案结事了人和

  “申请人既证明不了他的行为合法,又不同意检察机关拟不支持的监督意见,执意要通过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或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的方式,达到撤销一、二审判决的目的。”面对申请人的抵触情绪,为真正解开心结、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孙金梅在听证会后没有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而是再次联系乙公司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在与乙公司代理人王某某交流的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王某某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因这起案件被执行法院查封账户并限制高消费,后来因为没什么业务,直接关闭了。王某某本人现在外打工收入低微,没有能力支付法院判决的65000元赔偿款,也害怕因此被法院执行而影响个人信用和日常生活。在多次沟通中,检察官敏感地察觉到,王某某其实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构成侵权,但由于欠缺履行能力,才想通过穷尽司法程序来避免这次赔偿。而与此同时,甲出版公司也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了结案件,结束因为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

  找准了双方纠纷背后的症结,检察官主动作为,开展调解工作,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多次向当事人分析诉讼利益及风险。在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有了和解的初步意愿,但又为案涉款项的给付数额、给付方式争执不下。为此检察官再次给双方斡旋、调处,明确双方利益平衡点,从“法、理、情”多角度阐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的利益预期,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023年10月10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乙公司当场以转账方式向甲出版公司赔偿32000元,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监督申请人走出了诉累困境,出版公司也拿到了一直不能追索到位的案件赔偿款。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一体履职,深化协作配合,增强协同保护效能,积极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为助力企业良性发展提供精准检察服务。青岛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光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现代化,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一体化审查办理”“检察一体化能动履职”“横向一体化协同保护”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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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