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花样多 青岛法院十大案例给出反诈提示

2022-05-19 14:47:3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青岛报道

  5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2021年青岛法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2019-2021年青岛法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养老型”诈骗

  ——魏某奇等2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奇2017年注册成立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在该公司内部先后成立热线部、回访部、微商部等部门,招聘被告人王某、肖某兵等人担任部门主管,被告人李某、肖某才等人担任销售人员,该公司通过向他人购买糖尿病患者个人信息,或将销售人员微信二维码植入各网站广告中,诱骗被害人浏览广告并添加微信号等方式获取被害人联系方式,并安排销售人员以“同仁堂健康指导老师”“中医老师”名义,向被害人拨打电话或发送微信,通过谎称所销售的产品可治愈疾病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购买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该电信诈骗集团共骗取被害人钱款3900余万元。为实施诈骗,被告人魏某奇、李某慧先后两次向杜某、周某华和江某购买三人通过在互联网发布虚假的治疗糖尿病广告骗取的糖尿病患者个人信息共计21900余条。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魏某奇、李某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属于诈骗犯罪集团,魏某奇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王某、肖某兵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其他被告人系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魏某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其余26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看病和养生,是社会大众,尤其是很多中老人关心的问题。但是,有不少人出于图省事、迷信权威或占小便宜等原因,轻易相信网络宣传,而选择接受各种渠道获取的所谓特效药品或器械进行诊治,从而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本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社会上常见的利用广大患者急于诊治疾病的心理,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将不具有治疗效果的产品冒充特效药品实施诈骗的行为,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防范提示】

  广大患者在就医时不要轻信网络上形形色色的所谓“包治百病”“药到病除”“独家秘方”“特效药”等宣传信息,而是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通过短信或社交媒体收到推销有所谓“强大功效”的药品、保健品的,不要轻易相信,多与家人朋友商量,以免上当受骗。如若发现自己已经受骗,保存好相关票据、转账凭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证券投资”类诈骗

  ——杨某耀等13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杨某耀成立了以其为实际控制人,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某咨询有限公司,杨某耀安排杨某帮其管理公司并负责财务。杨某耀为骗取他人财物,从张某钱、李某处租买虚假的期货交易软件“中期讯”平台及技术服务,并在某信息科技公司开设资金商户,接收“中期讯”平台客户充值资金,又组织罗某龙、王某梁、骆某等人开展某公司业务。后杨某耀发展柯某生、郭某福、何某斌等人作为代理商,以炒作国际期货等商品为由,将不特定客户拉入事先建立的聊天群内,冒充炒股专家讲课,用多个账号冒充真实投资者烘托气氛,相互配合骗取客户信任指导客户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张某钱、李岩等人按照杨良耀的要求,将“中期讯”平台进行技术升级,以实现进行真实交易的A仓与由其公司控制的无法实际交易的B仓可以随时切换的功能。随后,杨某耀等人在投资客户不知情之下,将客户资金转入B仓,通过虚假期货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等方式,骗取客户手续费并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杨某耀、杨某等人利用“中期讯”平台,通过虚假期货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等方式,骗得被害人1691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耀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耀等人十四年十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多人共同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杨某耀明知个人无资质从事境外股指期货交易,租买虚假交易软件及技术服务,伙同同案人以炒作国际期货等商品为由,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诱骗不特定客户投资骗取客户资金,涉及的被害人众多,造成损失特别巨大,涉案金额仅查实部分已达1600余万元。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不懈努力也仅扣押了第三方支付平台80余万元,同案人退赔23万元,大部分损失无法追回。

  防范提示

  如今,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各种虚假诱骗投资者的信息满天飞。对许多初入投资市场的投资小白来说,“低投入赚取高收益”“承诺0亏损”“炒期货带你走向人生巅峰”等华丽宣传让人难以抗拒,但背后却是残酷的诈骗事实。不法分子打着诱导旗帜操作“黑平台”骗取投资者的血汗钱,然后直接潜逃。不幸中招的投资者大多数结果是血本无归。投资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表象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轻信天上飞来的发财机会,不可轻信网络虚拟交易,对司法机关的反诈宣传一定牢记在心,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三、“虚拟产品申购”类诈骗

  ——刘某东等20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为获取非法利益,沈某(在逃)与被告人刘某东、仇某斌、阎某、郭某等人预谋,确定了彩金网的运作及盈利模式,并纠集郑某波、刘某、邢某、宋某生、马某等人共同实施筹建工作。自2017年底至2018年5月间,刘某东等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等方式实际控制彩金公司以及关联的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中国彩金商城”网站,租赁通讯公司网络服务器建立中国彩金网网上交易平台,在网页上发布伪造的相关政府批文、黄金龙头企业的合作协议等虚假信息,利用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广告吸引客户,发售虚拟彩金“四叶草”等产品,制造虚假交易量以及交易K线图等方式诱骗客户投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手动出金、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客户的申购资金。

  郑某波、宋某生、刘某起根据各自分工,分别负责或参与交易平台的筹建、运营,或伪造彩金平台资金置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下的假象,以增加客户信任度;为规避境内互联网注册审查制度,将“中国彩金商城”官方网站注册在境外互联网服务器并上传到互联网,进行后台交易操作,伪造平台交易活跃假象。仇某斌伙同刘某、阎某等人组织培训数十名“客服经理”,利用互联网网站、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散布该平台收益高、风险低等虚假信息,吸引客户入网投资。

  2018年5月中旬,彩金网交易平台发售虚拟产品“四叶草”,申购该产品的金额达1亿余元。5月18日前后,沈某等人预谋采取100%中签、全额配票,制造“四叶草”产品价格下跌的方式,隐瞒抽逃被害人申购资金的事实。5月21日,马某根据沈某、仇某斌的授意发布交易平台闭市公告,将中签率由原拟定的0.86%变更为100%,按照仇某斌提供的客户名单,对青岛地区以外的其他客户的申购资金进行全额配票,致使被害人申购 “四叶草”虚拟产品的资金总计107405957.47元无法取回。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或帮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犯罪过程中,刘某东系主犯;其余参与诈骗的十七名被告人均系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刘某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衍生出的新型诈骗犯罪,较之传统的诈骗犯罪,呈现出鲜明特点:首先,以申购虚拟产品为幌子。刘某东等人通过建立网上交易平台、发布伪造批文等手段,营造交易平台合法合规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发布广告吸引客户,发售虚拟彩金“四叶草”等产品。在作案初期,严格控制客户中签的比例,营造所售产品紧缺,价格会不断上涨的假相,引诱被害人扩大投资规模,以提高中签比例。在被害人及投资数额达到一定数量之后,通过操纵产品价格涨跌,来实现对被害人进行“收割”的目的。其次,以网络通讯工具寻找潜在被害人。刘某东等人组织培训大量的所谓“客服经理”,利用互联网网站、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虚假宣传该平台收益高、风险低,引诱潜在的被害人投资。第三,利用部分被害人的暴富心理。绝大多数的被害人在投资初期,都会轻松的实现“盈利”,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被害人会加大投入,或者邀请周围的亲戚、朋友投资,最终被“收割”而血本无归。

  【防范提示】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发高发,其诈骗的金额之高、被害人之广、社会危害之大是传统的诈骗犯罪无法比拟的。面对如此诱惑性强、隐蔽性高的诈骗犯罪,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时刻提防,理财投资一定要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正规金融机构,莫轻易相信虚假网站及他人承诺,莫因贪小利落入违法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诈骗陷阱。

  四、“网络直播”类诈骗

  ——周某等13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7月1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注册成立南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与江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使用该公司直播平台名义,结伙被告人裘某南等12人分工负责,使用预先对主播人员编制的人设、剧本、话术等,由前端业务员使用头像为主播照片的社交软件账号,随机添加男性好友。通过初步沟通,筛选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男性,以恋爱、交友等名义,要求对方添加由后端业务员等人以主播头像、人设信息设置的微信账户为好友。再由上述后端业务员继续冒充主播与被害人聊天,谎称恋爱、交友或家庭困难,骗取对方对主播的感情信任,诱导被害人进入平台的直播间为主播充值打赏。直播期间,该团伙还利用平台内部人员充值优惠,在直播间冒充女主播追求者,以较低的代价对女主播进行打赏,刺激、诱导被害人对女主播充值打赏。期间,该团伙诈骗1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9970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周某等人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呈多发趋势。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当下火热的网络直播平台,由主犯统一策划安排并提供剧本,组建主管、主播、经纪人1:1:N的团队模式,虚构女主播身份,经纪人冒用女主播身份,通过社交软件添加男性被害人,施展“话术”与被害人假意恋爱的方式,诱导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并在直播中通过主播卖惨、团队操纵打赏、烘托氛围等手段,刺激被害人对主播不断打赏。前端业务员、后端维护人员与主播各司其职,诱导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一步步进入提前设计的“圈套”而不自知,最终自愿向犯罪分子交付财物。

  防范提示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某些诈骗分子也瞄准了此种“商机”,仅靠一部手机、一台电脑、一支话筒,冒充主播诈骗。这种在双方不接触、不明身份的情况下,实施远程的“背靠背”式诈骗,是非常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予依法严惩。同时,在防范此类犯罪方面,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此类犯罪行为披着貌似你情我愿的外衣,诈骗人利用被害人掌握信息不准,借情感交友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广大网友在网上交友、网络打赏时务必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信美丽谎言,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五、“专家荐股”类诈骗

  ——曾某某等9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曾某某在经营深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期间,伙同刘某、吴某某等人,分别冒充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和股民,使用话术,在微信客户群内吹嘘分析股票涨跌情况,发送投资教程等虚假信息,相互配合骗取客户信任,诱导客户在虚假平台开户投资,后以投资失败、索要佣金为由,诈骗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222397.5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等九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近几年,利用帮助客户投资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往往以传授投资理财知识为诱饵吸粉拉群,群内所谓的“导师”“专家”开始讲各种正规的炒股、理财等投资,并以“了解投资平台漏洞”“平台内部工作人员”等理由引诱被害人参与理财、博彩等活动,然后让被害人下载“投资App”、登录虚假网站转账投资,在初期给被害人小额回报,在被害人相信投资炒股网络博彩能够获利后,便诱导大额转账投资、参与网络博彩,等到下注额度较大时,骗子就会冻结网友账号将其踢出局,最终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

  【防范提示】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证券投资市场没有稳赚不赔的股票。广大网民不要轻信陌生人发来的“盈利图”,不加入全是陌生人的“投资群”,不轻信“营业执照”,不做“国际盘”。投资者对超高收益的投资要保持戒心,不要被暂时的高利率迷惑双眼,切勿相信只挣不赔的“买卖”,避免落入网络投资理财诈骗陷阱。

  六、“两卡”关联犯罪

  ——庞某坤、周某甲等1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始,被告人庞某坤从周某乙、周某甲、李某飞、王某贵处收购64张银行卡非法持有,加价向他人出售谋利,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询,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约1.3亿元,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金额3.6万元。被告人刘某明、张某兵二人均收购他人银行卡30余张非法持有,卡内支付结算金额为百余万元。

  2020年5月始,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10张银行卡并从牟某海、冷某、刘某斌处收购24张银行卡向庞某坤、张某兵出售谋利,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询,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2300余万元,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金额2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乙、吴某宁、冷某等人均自己办理并收购他人银行卡数张,卡内支付结算金额达数千万元,涉嫌诈骗金额数十万元。

  2020年3月,被告人隋某飞、张某豪等四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自己办理数张银行卡向他人出售谋利,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询,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数百至千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庞某坤、刘某明、张某兵三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指控周某甲等八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坤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某明、张某兵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吴某宁、冷某、隋某飞、张某豪、王某科、陈某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庞某坤、刘某明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周某甲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隋某飞等三被告人缓刑,对被告人陈某亮单处罚金。

  【法官点评】

  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两卡”问题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为依法惩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2019年9月,“两高”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对被告人庞某坤等十一人依法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防范提示】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通过各种渠道转移赃款,因此催生了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洗钱的黑灰产业链,这其中有出售自己办理的少量银行卡的“卡农”,也有从他人处收购银行卡,以贩卡为业的“卡商”。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履打不绝的帮凶。由于出售、出租“两卡”是有偿提供,可以坐拿一笔费用,有的人将出售、出租“两卡”视作一种生财之道,殊不知自己已经充当犯罪分子的帮凶。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租赁“两卡”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七、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构成诈骗共犯

  ——王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认识“周某某”(在逃),“周某某”向王某某介绍了“话务宝”(可将国外手机信号转示为国内电话号码)这种设备功能,使用“话务宝”为网络诈骗团伙服务。境外电信诈骗团伙通过该“话务宝”设备及“话务宝”APP,在国外向境内被害人打电话,以帮助注销校园贷账户,否则影响征信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

  王某某租用场所,购买话务宝设备及手机卡,按照“周某某”的指令,用手机下载了话务宝APP,并通过无线网络将电话卡装入话务宝设备,开始帮助网络诈骗工作,时间为每天早晨10点到晚上7点。2021年4月27日至29日,在王某某的要求下,其弟代某某帮助王某某在房间内看守话务宝设备,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通过提取被告人王某某的两台群发设备、手机等信息,已查实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行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给群众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度较大,一方面,由于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普遍使用非实名手机卡、信用卡(即“两卡”)又给案件侦办设置了多重障碍。本案是典型的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的案件,境外诈骗团伙以帮助注销校园贷账户,否则影响征信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被告人在境内为境外团伙看管“话务宝”设备,境外犯罪分子通过该设备可直接向境内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依法打击此类关联犯罪分子,有利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防范提示】

  广大群众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更不能贪图一时小惠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这些都可能导致犯罪。一旦接到要求转账的电话,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核实相关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八、“代评职称”类诈骗

  ——温某某、赖某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租用办公场所,购置电脑、手机卡等作案工具,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寻找需要职称评级的被害人,以办理各种职称评级为由,用伪造的评级材料和证书诈骗多名被害人。

  实施过程中,温某某一方面积极发展下级“职称代评”代理,通过下级代理寻找需要职称代评人员;另一方面根据代理提交的需要职称代评人员信息,联系上线将假的职称证书挂在假冒的人社局网站上。在获取需要纸质证书的信息后,联系制作假证的上线将制作好的假证书邮寄给办证人,以此赚取中间差价骗取需要职称代评人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5080元。其中,温某某向赖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授意其找他人制作多个省、市虚假人社局网站,制作网站后台;仲某、仲某玉、孙某是温某某、赖某某的下级代理,通过上线将虚假职称证书挂在虚假人社网站,并联系上线制作虚假证书后邮寄给办证人,以此牟利。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某、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仲某玉等代理以拨打电话、加微信好友等方式依托互联网平台虚构能够办理中高级职称证书评审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温某某等三年九个月至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后温某某等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与一般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架构具有较高的“独立统一性”,诈骗团伙内部层级分明、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同时相互联系和影响,共同组成完整的诈骗流水线,缺一不可。本案中,整个诈骗犯罪由联系有意向办证人员、维护假网站、办假证寄交被害人、骗取办证费用等环节接续组成,仲某、仲某玉、孙某虚构能够办理工程师职称评级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温某某和赖某某提供虚假的人社网站或寻找制作假证的人,共同完成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系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类型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网站,制作虚假证书,利用被害人急于办证的心理,诱骗被害人上当,诈骗手法花样更多、迷惑性更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

  【防范提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其背后除了直接对被害人进行诈骗的犯罪分子之外,也少不了其他帮助犯的推波助澜。面对利益的诱惑,明知对方是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与对方共同进行诈骗就可以逃脱处罚,进而选择以其他方式帮助对方来赚取佣金,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生活中切不可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底线,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否则等待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九、“冒充领导”类诈骗

  ——黄某某等4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朱某、阮某某多次纠集在一起,通过互联网搜索公司名称、电子邮件等信息后,冒充公司领导向公司发送邮件进行电信诈骗活动。2019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与朱某勤、朱某、阮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预谋诈骗后,于6月3日由黄某某提供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网络热点、收款账户、QQ号和邮箱及诈骗剧本和方法等,由朱某勤提供作案地点,五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五人分开不同的省份,通过互联网搜索招聘网站上的招聘公司的名称、法人、电子邮件等信息,后冒充公司领导向不特定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建立QQ工作群。其中,青岛某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按要求建立QQ工作群后,黄某某、朱某勤、朱某开(另案处理)分别扮演公司不同的角色加入该群,诈骗青岛某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98万元,后将作案用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销毁。朱某勤联系洗钱将98万元变现,分给黄某某15万元,朱某和阮某某未分到赃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朱某勤、朱某、阮某某被公安机关从广西宾阳县抓获归案。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朱某勤、朱某、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黄某某、朱某勤系主犯,朱某、阮某某系从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朱某勤、朱某、阮某某十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社交网络工具的日常性及隐蔽性等特征,按照诈骗剧本,冒充公司领导向不特定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骗取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信任进行诈骗。黄某某、朱某勤作为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人,系主犯,需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同样参与诈骗犯罪,系从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及到案后表现进行处罚。

  【防范提示】

  邮件、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为我们日常工作、生活提供了很大便利,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因具有游离于真实社会之外的虚拟性,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该类骗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迷惑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企业,认真辨识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对陌生链接、陌生邀请、陌生信息要高度警惕,做到“不管、不看、不点击”,特别是遇到转账要求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了解信息真伪,避免陷入网络陷阱。

  十、“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

  ——唐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群,对外宣传其为“全国总工会会长”,“国务院办公厅”“国际梅协总部”授权的团队总负责人,负责发放扶贫资金、组建56所民族大学,并通过许诺发放高额扶贫款、分配房产、在民族大学安排工作,以手续费、办理金卡等名义,诈骗3万余人,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人民币。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大专文化,系退休教师,其在诈骗的过程中提取现金人民币91.5万元,并且向其子汇款人民币16.7万元。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以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所谓的“民族资产大业”不存在,但仍以“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等方式对外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唐某某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中犯罪分子伪造国务院、财政部、民政部等国家机关公文,假冒国家领导人名义,合成领导人图片,伪造国家领导人批示指示,发布虚假“任命书”“委任状”“主席令”和“国务院、财政部通知”,并依托“民族资产解冻”这一主要名目,编造“国际梅花协会”“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设立慈善、扶贫、建设大学等各类虚假项目,利用各种微信群发展下线,采取非接触式的手段做宣传推广,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收单、转移赃款,把受骗人员编成军、师、旅、团、营或者大学副校长、各系主任、副主任来管理,涉及的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传播速度快,动员能力强,虽然单个人被骗金额不大,但涉案总金额大。应结合其社会危害性对其定罪量刑。

  【防范提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借助便捷高效的现代通信、金融工具,此类诈骗活动加速向网络发展,呈现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似的迅猛发展态势。面对网络中的种种信息,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仔细甄别,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无论是网络转款,还是线下支付,都要慎之又慎,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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