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举行全省首次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

2021-03-30 10:58:38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唐嘉宝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唐嘉宝 通讯员 白树文 董蕙竹 青岛报道

  “相关部门不但要抓好卖的末端环节,更要抓好中间管理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不少孩子看不出来是不是成年了,还有些家长让孩子跑腿买烟,这些都可能是控烟的漏洞。”“孩子的成长一直都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吸烟低龄化的问题是时候引起大家关注了。”......日前,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听证室里,人民监督员们进行着热烈地讨论,大家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的建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的控烟问题,“关爱未成年人,拒绝烟草诱惑”,黄岛区检察院召开了此次听证会,就工作中发现学校周边商户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情形,是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进行公开听证。这也是全省首例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主办的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

  黄岛区检察院此前开展了“关爱未成年人,拒绝烟草诱惑”涉烟专项活动,通过调研摸底发现辖区内小学周边的多数商店尤其是专营未成年人用品的商店存在售烟现象,而且都没有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警示标志;在校园周边违规售烟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相关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经研究决定,黄岛区检察院拟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监督精准性,黄岛区检察院积极贯彻最高检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依法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进行公开听证,并特别邀请了市人民监督员、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船代事业部业务总监冯谷清,市人民监督员、黄岛区政协委员、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俊,黄岛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员闫庆俊担任听证员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并通过多媒体示证形式,出示了相关调查证据,阐述了检察机关召开此次听证的目的。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听证员依次就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及日常履职情况进行提问,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问题一一作答。经过充分评议,听证员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监管缺位,应当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针对上述怠于履职情形进行积极整改。

  黄岛区检察院根据前期调查和本次听证情况,当场作出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并现场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周边违法销售烟草的相关商店进行行政处罚,加强对专营未成年用品商店及相关区域烟草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学校周边烟草专营检查长效机制,杜绝违法销售烟草情形,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当场表示,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立即在全区开展涉未成年人烟草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以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保护辖区内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黄岛区检察院召开的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是青岛市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后的又一次有益尝试。2021年起,全国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由分散办理平稳过渡到统一集中办理。负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部门将全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等工作。同时,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新任务新要求,主动推进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对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以及其他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青岛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该制度的落地落实,3月1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未成年人民事纠纷申请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这是全省首次以听证形式对涉未成年人民事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也是青岛市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后的首次尝试。青岛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在积极探索全新业务领域的同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在此次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中,青岛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全程就办案思路、调查取证和听证程序等方面给予了黄岛区检察院指导,保证听证会取得最佳效果。下一步,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将生效之际,青岛市检察院将继续强化上下联动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凝聚起两级检察机关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大合力,积极推进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

  相关法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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