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检察机关发布民事诉讼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2020-11-06 19:18:39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欣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郭欣 张文龙 通讯员 白树文 青岛报道

  11月6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青岛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公开听证 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效”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青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薇通报今年以来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琦、副主任赵煜亮发布民事检察公开听证系列典型案例。青岛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李群田主持发布会,青岛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对活动进行了全程直播。

  案例如下:

  一、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调解监督案

  本案系一起对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的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通过公开听证查明事实、厘清责任,对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处理,最终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10月,某区法院对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案涉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某公司支付尹某某、孙某某工程款180000元;若王某某、某公司逾期付款,则应另行向尹某某、孙某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尹某某、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被法院冻结。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后王某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民事检察部门通过查阅原审卷宗并召开公开听证会,查明:王某某并非该公司职工,也未取得该公司许可授权,私自伪造某公司印章参与调解。检察机关遂以原审民事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某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调解必须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不仅推动法院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伪造公司印章的个人也被判处刑罚,有力地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实现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双赢多赢共赢。

  二、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

  本案系一起公开听证与检察和解有机融合的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查明案件事实,并了解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继续合作关系,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既纾解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又盘活了国有资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某咨询公司承租了某体育中心的商业网点作为经营用房并对外招商。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2015年,某咨询公司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且尚未通过消防验收为由提起诉讼,诉请某体育中心支付其垫付的工程施工款290余万元。某体育中心对此不予认可,反诉请求某咨询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履行违约金。终审判决驳回某咨询公司诉请,判决其向某体育中心支付欠付房租153万余元及逾期履行违约金198万元,同时判决案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后该咨询公司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租赁场所为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尽管双方当事人明确为“现状交付”,但该约定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监督条件。但在公开听证会上,了解到双方均有和解意愿且有继续合作意向,并了解到某咨询公司因经营不善致使承租的部分场所长期闲置租赁费已达700余万元,且背负的债务数额持续扩大。而某体育中心作为国有企业,将该笔收益收回的可能性急剧降低,导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检察机关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体育中心同意将某咨询公司承租的部分闲置租赁场所予以退租并由体育中心重新对外招商,同时承诺对该公司后续经营给予一定优惠。某咨询公司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对本案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的原则,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将公开听证与检察和解有机融合,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实现了维护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的双赢共赢。

  三、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听证息诉案

  本案是一起运用公开听证与释法说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查明案件事实,耐心释法说理,最终申请人认可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决定,申请人专程到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表示感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前后,张某多次向王某的女儿账户转款。2013年王某向张某出具借条,确认其向张某借款67万元并承诺于年底前还清,但王某未依约还款。因该笔借款发生在王某与其丈夫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张某提起诉讼,诉请王某、赵某共同偿还借款6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王某、赵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期间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终认为尽管王某表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不存在,其出具借条非真实意思表示,并主张张某向其女儿转款系与其女儿之间存在投资合作关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终审法院认定出具借条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并判决王某与丈夫赵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申请人王某、赵某年事已高,退休金账户均被法院执行查封,二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无法接受。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对申请人王某、赵某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有利于双方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两位老人认可了检察机关的不支持监督意见,认为办案检察官既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又怀有为民解忧情怀,并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本案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依法公开办案,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情况耐心释法说理,充分说明不支持监督的理由和依据,对申请人进行了说服、引导,有效打开了申请人的心结,最终赢得了申请人的理解和支持,最大程度地化解了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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