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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7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如下公告:
青岛两级法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主动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和履行义务。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案件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
联系电话:0532-83099015(青岛中院),0532-80880915(市南法院),0532-81606505(市北法院),0532-84661039(李沧法院),0532-88895057(崂山法院),0532-88182170(黄岛法院),0532-58713726(城阳法院),0532-87561160(即墨法院),0532-87298110(胶州法院),0532-88381110(平度法院),0532-83109304(莱西法院)。
特此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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