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高压线” 全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黄岛开庭

2018-09-19 19:3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滕晓阳 曲顺

  大众网青岛9月19日讯记者 滕晓阳 曲顺 通讯员 宋国玉)“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近两年来黄岛区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原则,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食品药品案件巡回法庭共依法受理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0件,行政案件12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2件,坚决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高压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临近中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9月19日上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庭审结束后,黄岛区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年来法院审理的食药领域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黄岛区法院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无缝对接的工作新模式,食品药品安全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有效推动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重拳出击: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全市首起“公益诉讼”

  记者获悉,该起案件由黄岛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担任审判长,并且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黄岛区法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的模式进行审判。这样的安排也凸显了黄岛法院对于食品药品犯罪严厉打击的司法态度。

  与以往的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是青岛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2015年冬至2017年1月份,本案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神奇喘咳散’1800余包,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累计支付29400元。之后,李某某将‘神奇喘咳散’和其私自购买‘大补丸’通过下线加价进行出售,并从中非法获利”,本案审判员栾冲法官介绍说。

  2017年8月30日,接到群众举报后,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搜查人员迅速出击,从李某某处搜查到“神奇喘咳散”232包后进行扣押;从于某某处搜查到“大补丸”22粒后进行扣押;从王某某处搜查到“大补丸”100粒后进行扣押;从严某某的住处搜查到“神奇喘咳散”4包后进行扣押。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本案涉及的“神奇喘咳散”、“大补丸”应按假药论处。

  经过法庭审理,认定严某某等四被告构成销售假药罪,四被告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4个月以及10个月、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4000元到8.2万元不等的罚金。针对销售假药的民事赔偿部分,检察机关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被判决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0375元,并责令四被告在全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综合施策: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与司法联动衔接机制

  全国首设食药巡回法庭,凝聚行政管理和刑事制裁双重打击合力。

  为依法高效解决安全生产矛盾纠纷,黄岛区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专门审理涉安全生产案件,法庭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安全生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795件。为进一步突出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障,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11月3日,黄岛区法院又在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食品药品案件巡回法庭,标志着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审判三位一体的食药监管新模式完全建立。

  “食品药品案件巡回法庭整合立案、诉前调解、巡回审判、执行等功能,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案件速裁机制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无缝对接的工作新模式,依法审理青岛西海岸新区全域的涉食品药品的各类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以及食品药品刑事案件。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我们开辟了‘绿色通道’,集中优势审判资源,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刑事案件,加大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我院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共判处罪犯39人,其中3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占比近80%,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对涉食品药品案件的被告人均判处了犯罪数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戒和预防功能。”行政庭庭长薛志芳介绍说。

  拓展延伸审判职能,营造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黄岛区法院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沟通联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座谈交流,有效解决了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执法难题,提升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度和效率,有力支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制度,推动部门联动向纵深拓展。

  “我们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注重加强对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宣传教育。去年,我院组织召开了全区涉安全生产案件庭审观摩暨深化安全生产法治工作会议,对涉安全生产的7起重大案件进行集中宣判,院长现场讲解企业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问题,120余名企业负责人接受警示教育。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提升广大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积极开展送法到企业活动,选派优秀法官到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切实让企业担负起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全社会构建起食品药品安全‘防护网’”,黄岛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毕明太介绍说。

  新闻发布:总结发布食药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顺藤摸瓜,一举捣毁河北制售假药团伙

  2015年3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黄岛区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所售的中药饮片疑为假药,后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中药饮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确系假药。

  经过摸排,该中医诊所是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河北安国瑞康中药材批发”的网店购买。经查,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廉某等人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做中药材生意。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廉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生产中药饮片的资质的情况下,从市场上自行购买中药材后进行包装、加工成中药饮片,并贴上伪造的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等,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销售给黄岛区某中医诊所,共计人民币64416.5元。随后,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藤摸瓜,一举端掉了这个在河北某地制售假药的团伙,查扣制售假药的原材料并回收了已经流入市场的全部假药。

  最终被告人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案是食药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线索,经过深入摸排、追溯源头进而查处的一起案件,是食药部门主动执法、加强监管的重要表现,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将给食药部门以启发和警示。该案被告人犯罪数额大、情节严重,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运用了自由刑和财产刑,不仅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长期使用工业松香给畜禽脱毛,黑心商贩获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大村镇理务关村家中开设猪下货加工点期间,用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并将加工好的猪头出售给隋某某、郭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脱毛剂为松香,不是松香甘油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7年9月4日向黄岛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提到,其从2002年底经营猪下货的时候就用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到2014年底,听说不能用工业松香了,就改用松香甘油酯。后因松香甘油酯不好用,继续用工业松香。2016年冬天,杨某某听说要检查,就把原来使用的松香仍在松香锅旁边,改用松香甘油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进行食品加工,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被告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使用有毒有害工业松香用于食品加工环节,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该案的依法判决,旨在告诫和警示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莫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害人性命。

  案例三:中药里面掺西药,赤脚医生被判刑

  自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租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675号门头,并通过发传单手段宣传其能够治疗腰腿疼、风湿病、皮肤病等疾病,后其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疗机构许可证及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在中药中添加西药的手段,将没有外包装标识、没有生产厂家、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物多次出售给他人。

  2017年4月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后,黄某停业回到湖北老家。2017年5月黄某将自制中药粉末从湖北邮寄至黄岛区,并由其老乡继续出售给他人。2017年6月初,黄某等人回到黄岛区再次租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675号门头出售上述药物。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出售的药物检出算算泼尼松、吲哚美辛、保泰松等药物成分;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犯罪,被告人在中药中添加西药粉末,这种方式简单快捷,犯罪成本较低,是销售假药的常见手段。在非专业人士眼中看似无害,却容易误导患者甚至引发其他病变,造成严重后果,故在处理本案时,我们依法对被告人从严处罚,对同类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四:正规药店知假卖假,被依法从重处罚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经营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连锁店”时,向他人销售“八宝黑玉丹”两盒。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检测出双氯芬酸钠含量为14.7mg/g。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为假药。

  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市黄岛区奋进路665号“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店”负责人。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将五盒“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以每盒39元,总额195元的价格在店中销售给被害人朱某某。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为假药。

  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王爱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是两起正规药店的经营者销售假药获取非法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被告作为药店的经营者、负责人,明知其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贪图小利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向他人销售,严重损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本案的审判,对相关药品从业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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