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不穿法袍的法官” 看青岛中院如何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2018-09-08 18:0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大众网青岛9月8日讯记者 曲顺 滕晓阳 通讯员 郑玉梅)人民陪审员,因其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被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0个地区(包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3年的试点,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攻克了不少重点难点问题,有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进程。

  而今,历时3年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终于瓜熟蒂落,“不穿法袍的法官”将在中国司法体制中发挥更大作用,这是中国司法民主的里程碑事件。

  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机制

  为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中规定了“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

  所谓“一升一降”,就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周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被选为人民陪审员。

  所谓“三次随机”,就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其中,“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

  人民陪审员人选将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选任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8月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按法律规定审理。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陪审制度是一项成本较大,需要一定人力和物力支出的制度。从世界范围看,当前大多数国家在合理界定的基础上适当限缩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目标以及我国的实际,应当在合理界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而不宜大部分一审普通案件都适用陪审制审理。

  为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合理确定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下指标,不把人民陪审员当作审判力量的补充,不片面追求陪审率,努力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的转变。

  陪审员参审的七人合议庭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本条规定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在保留我国传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模式的前提下,借鉴了英美陪审团制陪审员与法官分权的经验以及观审团制陪审员对法官法律适用享有建议权的经验,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模式。

  实践证明,现阶段实行一定程度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有利于提高陪审的可参与性、可接受性以及认同度,更有助于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独立发表意见。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对于事实认定问题共同作出判断,对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则由法官表决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如此分权,有利于以常识判断、情理判断和良心判断建构人民陪审员履职最核心的赋权基础。既可以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又能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设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

  人民陪审员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均衡参审,防止出现“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现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审判。

  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

  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的建立是对宪法权威、民主意识、契约精神的推崇,目的是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彰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意基础。宪法宣誓制度仅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虽然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将宣誓明确为“就职宣誓”。

  实践中,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基层人民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部门同志参加,共同见证人民陪审员宣誓履职的神圣时刻。

  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还对人民陪审员任期(任期5年,一般不得连任)、建立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及所在单位有义务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文冰峰介绍,继今年8月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相关部门还将继续研究并出台一系列细则,保证人民陪审员从选任到履职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地。具体到青岛中院,文冰峰说:“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青岛中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三年来,青岛中院人民陪审员从无到有,人数达到了585人,这是青岛中院也是全省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历史性突破,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探索出许多值得推广的经验,其中一些经验做法已被人民陪审员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根据相关规定,下一步,青岛中院将不再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已经任命的585名人民陪审员5年任期届满后,如青岛中院需继续使用人民陪审员,将从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库中抽选。”文冰峰表示,下一步,青岛中院将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和宣传等工作,进一步增强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青岛审判工作中的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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