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阻挠法院强制执行后果很严重!

2018-08-28 12:2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大众网青岛8月28日讯记者 曲顺 滕晓阳 通讯员 邹媛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从近年来法院打击抗拒执行犯罪情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表现为转移、隐匿、低价处分财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妨害公务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暴力对抗法院的执行活动,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执行人逃脱,最终使得拘留、拘传被执行人的措施无法实现。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或帮助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墨区法院于2006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孙某某对济南某经贸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济南某经贸公司于2007年5月申请执行,孙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孙某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2013年4月,孙某某经法院判决取得一处房屋的产权,为逃避执行,孙某某随即将该房屋赠与其女儿孙小某,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孙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即墨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某亲属就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与济南某经贸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即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孙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即墨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被执行人及其亲友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法院执行均被判刑

  即墨区法院执行局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田某执行司法拘留,押解途中,遭李某、程某、朱某等人暴力、威胁拦截。期间,李某将所驾车辆停在路中阻碍押解车辆通行,程某、朱某各抱田某的一个孩子站在路中。在法院工作人员对李某劝导、采取措施时,程某、朱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阻挡、推搡,田某抱着孩子站在桥头,扬言要从桥上跳下去,致使司法拘留无法执行,并造成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受伤,一名工作人员手机损坏。经鉴定,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损坏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田某、李某、程某、朱某因涉嫌犯妨害执行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即墨区法院提起公诉。

  即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李某、程某、朱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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